人民法院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时一般会遵循下列原则:
(1)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,遵循市场经济规律,促进交易成功.
(2)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,契约至上,只要不违反法律、法规的强制性规定.
(3)严格掌握合同的解除.只要不是根本性的违约,并且一方提出要求的,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.
(4)历史遗留问题,从轻解决.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实施以前的行为,不以现存的法律严格规范.
(5)安全原则,工程质量问题,不符合安全标准的,不得判令交付.
(6)对应当履行的法律批准手续,如未履行,因此应当判令合同无效的情况,只要在诉讼期间补办了批准手续,仍按照有效处理.如开发企业不具备开发资质,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资质,土地使用权转让没有交清土地出让金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,无偿划拨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缴纳出让金,农村集体的土地未通过国家征用,等等.上述违反法律规定、欠缺法定要件的情况,只要能在诉讼期间弥补所欠缺的法定要件,即可以按照有效处理.